「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徐欣瑩
徐欣瑩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德福
林德福
孫大千
孫大千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鎮湘
陳鎮湘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比一般人快。96年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最高。故於法上針對身心障礙者建置提早退休機制是需要。 二、目前國內關於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的基礎研究有限,例如身障者老化年齡的界定、老化的速度與程度等不清楚,故暫用有身心障礙者身分,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提早退休。 三、此外,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增加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以便其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