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徐欣瑩
徐欣瑩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孫大千
孫大千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江啟臣
江啟臣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身心障礙勞工退休之年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為求政策一致性,有關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之機制,援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