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正二
林正二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國正
林國正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陳唐山
陳唐山
劉櫂豪
劉櫂豪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此規定造成很多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親屬,因本身係公務人員而無法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問題,不僅在實際執行上發生很多疑義,亦有悖夫妻情感及家人親情倫理。 二、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特別規定,讓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得以眷屬身分站台,以做為補救措施,但顯已逾越母法規定,應改以法律條文明文定之。 三、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增列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講之行為,並新增但書規定,讓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