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淑慧
陳淑慧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林德福
林德福
張慶忠
張慶忠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王廷升
王廷升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孫大千
孫大千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明定勞工新制退休金及各種勞工保險給付,均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而基於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及勞工法律規範之一致性,有將勞工舊制退休金亦明定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