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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張嘉郡
蘇清泉
陳淑慧
王廷升
丁守中
王惠美
林國正
林明溱
連署人
張慶忠
邱文彥
羅明才
翁重鈞
江惠貞
吳育仁
羅淑蕾
蔡正元
賴士葆
孔文吉
廖正井
蔣乃辛
林德福
孫大千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