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淑慧
陳淑慧
王廷升
王廷升
林國正
林國正
丁守中
丁守中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淑蕾
羅淑蕾
翁重鈞
翁重鈞
蔡正元
蔡正元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明溱
林明溱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對於職業工會、漁會等所屬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定有明文,但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救濟則無明文規定。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以明確規範保險人給付期間及逾期應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