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柯建銘
柯建銘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九、不服獨立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原獨立機關提起訴願。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獨立機關應有獨立之法令解釋權,倘依行政院為上級機關向行政院訴願,則法令解釋即由行政院操控,則獨立機關之獨立精神蕩然無存,因此在行政體系上,獨立機關即應為其最高訴願機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