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瓊瓔
楊瓊瓔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孔文吉
孔文吉
魏明谷
魏明谷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楊應雄
楊應雄
李貴敏
李貴敏
羅淑蕾
羅淑蕾
馬文君
馬文君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楊麗環
楊麗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重型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測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汙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測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汙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一、條文中「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現行法對機車不分輕重型均從價課徵百分之十七貨物稅,顯然不公平。 三、查150cc(含)以下輕型機車是我國較低收入買不起汽車者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也是基層勞工、上班族、學生、家庭主婦等最實用的代步工具,輕型機車可謂是創造台灣經濟奇蹟的「無名英雄」,全國有近千萬的輕型機車族,是經濟上弱勢族群,政府應加照顧,輕型機車應當降低貨物稅。 四、另外使用151cc以上之重機車使用者,乃是在經濟上比較好的「玩車族」,負擔比較高的機車貨物稅也是合理。 五、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將現行機車貨物稅一率課徵17%。修正為輕型機車徵10%,而重型機車徵20%,以符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