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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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 前項招生,二年制得採甄選入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之入學方式辦理,五年制招生以免試入學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其招生之方式、對象、名額、特色招生之考試與甄選方式、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利益迴避、成績複查、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第二十五條 專科學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得招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 前項招生得採申請、推薦甄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核准之入學方式單獨或合併辦理之;其公開招生之名額、方式、考試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各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一、修正第二項,其理由如下: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政策之推動,將專科學校分為五年制及二年制之招生方式,二年制專科學校部分配合現行作法酌作修正;另專科學校五年制招生方式則以免試為主,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二)基於專科學校招生事務自主之精神,各校招生得單獨或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爰由其擬訂招生之相關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二、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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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 第二十六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
一、配合入學方式調整,特種生得以各種管道入學,未必以考試方式行之,爰修正第三項將現行規定「考生」二字刪除。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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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除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者外,免納學費;其實施對象、認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三十五條 專科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並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增列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之規定,並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爰增訂第一項。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依序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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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推動時程,由一百零三學年度入學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學生開始適用,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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