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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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經濟建設委員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 第五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經濟建設委員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秘書處」修正為「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處」修正為「主計總處」,「人事行政局」修正為「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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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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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研考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 第八條 研考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
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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