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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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第一項)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第二項)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花東地區,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之意旨係為照顧弱勢學生,並授權本部就其補助對象之弱勢學生另定辦法予以規定,爰於本辦法明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書籍費補助之範圍,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包括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 一、明定書籍費之補助基準及範圍。 二、以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已開放私人編印發行,本部負責審定,學校可依需要自行選用適當版本,從而教科書之價格依各校所選定之版本而不同,故無法齊一補助標準,爰明定書籍費應核實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 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 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一、政府提供之相關福利措施,應以便民為優先考量,爰於第一款明定學校於開學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所需經費俟教育部補助款撥付時運用之。 二、配合我國學制為學期制,一學年分為上學期(春季)、下學期(秋季)二個學期,爰於第二款明定補助經費於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又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其學校係由縣政府主管為主,爰於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學校應於期限內將補助需求提報縣政府,縣政府審查後於期限內提報教育部,教育部則應儘速審核及撥付經費。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為落實補助經費之效用,爰明定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