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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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特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及新聞、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及新聞、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及新聞、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之綜合性業務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第十一條 特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海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海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海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警察、稅務、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警察、稅務、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警察、稅務、關務、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族、國防部文職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族、國防部文職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路、公路、原住民族、國防部文職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一、因應特種考試司增設第四科,配合通盤調整各科職掌。
二、交通事業郵政人員業不以公務人力進用,爰刪除該業別名稱;另鐵路、公路及港務業別合併以考試規則名稱取代。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新聞業務即將併入外交部職掌,爰暫將兩項考試名稱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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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營建工程技師、機電工程技師、環安工礦技師、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技師、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醫師、中醫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醫師、中醫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護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醫師、中醫師、護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航海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消防設備人員、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組織、議事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消防設備人員、引水人考試暨中醫師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第十二條 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記帳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記帳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記帳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暨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暨特種考試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漁船船員、地政士、船舶電信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消防設備人員、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暨特種考試中醫師、呼吸治療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暨特種考試中醫師、呼吸治療師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中醫師檢定考試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一、依實際業務運作,酌予調整文字。
二、配合特種考試司所掌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均須組織「典(主)試委員會」,爰將本條專技考試司所掌各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修正為「典(主)試委員會」,以統一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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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立卷及目錄彙送事項。 (五)關於檔案之檢調、應用、保管、修護、銷毀及移轉事項。 (六)關於檔案之電子儲存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件與檔案之辦理、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繕建築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辦公房舍之整修維護及採購事項。 (三)關於資訊網路設備、維護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附屬之機電、空調、照明、停車場、電話語音、生飲水、保全監視、消防、廣播音響與辦公家具等系統設備耗材之採購及維護保養事項。 (五)關於各項房舍及附屬設備之檢修申報事項。 (六)總務司文書收發事項。 (七)其他有關採購與營繕之辦理、相關法制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各項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人力調度與試務工作之支援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文件印製、文具用品與事務機器耗材之採購維護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辦公房舍環境之清潔維護及勞務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財產物品、零用金之管理配置、帳目核銷及廢舊財物變賣清理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七)關於各項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組織、培訓及演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相關事務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經費領取及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保管及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及結算事項。 (四)關於收支表報核算製作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項稅務繳納及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費出納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第十三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事項。 (二)關於財產、物品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四)關於零用金、交通費之保管、發放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及勞工保險事項。 (六)各種考試之行政支援事項。 (七)其他有關之庶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件之保管、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結算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立卷及目錄彙送事項。 (二)關於檔案之檢調、應用、保管、修護、銷毀及移轉事項。 (三)關於檔案之電子儲存事項。 (四)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配合實務需要,將原第二科業務區分為事務管理及營建修繕,分置第二科及第三科,原第一科與第四科業務合併為第一科,原第三科調為第四科,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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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題庫管理處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國家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結果之分析檢討事項。 (二)關於國家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關於提昇國家考試試題品質之研議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第十四條 題庫管理處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為提升組織功能、強化題庫試題品質,將考選部試題研究中心業務併入題庫管理處,增設為第四科,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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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秘書室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工作報告及考試期日計畫之研編、彙整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考試院院會決議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新聞發布、連繫及輿情資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議事事項。 (五)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綜合性、專案性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關於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出版事項。 (七)關於考選行政資料、部史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民意機關連繫、外賓接待、公共關係事項。 (四)關於考試院院會報告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關於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六)關於全球資訊網意見看板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七)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第十六條 秘書室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工作報告及考試期日計畫之研編、彙整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考試院院會決議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新聞發布、連繫及輿情資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議事事項。 (五)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綜合性、專案性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關於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出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民意機關連繫、外賓接待、公共關係事項。 (四)關於考試院院會報告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關於考選行政資料及部史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二)關於全球資訊網意見看板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
因應秘書室減列第三科,爰將原第三科主管業務併入第二科,並將二科職掌酌作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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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本部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第二十三條 本部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檢覈筆試成績之審議事項;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檢覈筆試已廢止,刪除有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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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考選法制事務,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另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 第二十四條 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考選法制事務,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
配合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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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本部設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應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另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 第二十五條 本部設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應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
配合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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