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審查科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審查、分案。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由本院規定之。 第五十六條 審查科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保密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審查、分案。 前項保密分案實施要點,由本院規定之。
保密分案實施要點已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第五十七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一、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刪除但書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第七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第七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