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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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一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配合通案體例,刪除「單位及」文字。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六、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七、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協調本會各單位處理公務。 二、陳判文稿之初閱。 三、機密文書之登記、陳轉及交辦機要案件之處理。 四、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五、工作報告之彙整。 六、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七、上級長官指示及民意機關質詢案件之分辦、追蹤及彙復。 八、列管案件之編擬、管制考核及追蹤。 九、本會函電之登記或分辦、文件整理及其辦公室例行工作之處理。 十、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十一、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依通案體例,並審酌本會業務實際需要,修正主任秘書權責。
第四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四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技監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工程、技術案件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五條 技監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工程、技術案件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本條未修正。
第六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通訊營管處,分五科辦事。 三、傳播營管處,分五科辦事。 四、資源技術處,分六科辦事。 五、內容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六、法律事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四科辦事。 第六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企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營運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三、資源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四、技術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五、傳播內容處,分五科辦事。 六、法律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四科、三科、四科辦事。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綜合企劃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案設置原則,調整為「綜合規劃處」。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營運管理處」、第三款「資源管理處」、第四款「技術管理處」業務職掌重新分工,修正為第二款至第四款「通訊營管處」、「傳播營管處」及「資源技術處」。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傳播內容處」名稱修正為「內容事務處」。 四、現行條文第九款「會計室」,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通案原則,名稱修正為「主計室」,並移列為第十款;現行條文第十款移列為第九款。 五、因應各單位業務職掌調整分工,在總科數不變之前提下,調整內部單位科數。
第七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通訊傳播市場發展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通訊傳播發照及競爭之政策規劃。 四、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普及等必要措施之規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通訊傳播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十、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通訊傳播監理綜合規劃事項。 第七條 綜合企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通訊傳播市場發展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通訊傳播發照及競爭之政策規劃。 四、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普及等必要措施之規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通訊傳播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十、本會資訊業務之統籌規劃、推動、委外、查核及內部資訊安全稽核之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規劃相關事項。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現行條文第十款及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八條 通訊營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事業設立之管理。 二、通訊事業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三、通訊事業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通訊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通訊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通訊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通訊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通訊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其他有關通訊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第八條 營運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事業設立之管理。 二、通訊傳播事業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三、通訊傳播事業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通訊傳播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通訊傳播普及服務之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通訊傳播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其他通訊傳播營運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一、配合營運管理處調整為通訊營管處,專責電信通訊事業營運監理相關業務,傳播事業監理業務則改由傳播營管處主政,爰將第一款至第十款屬傳播事業監理事項移列為傳播營管處職掌:並就第八款有關普及服務,依實務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十一款文字依通案體例修正。
第九條 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無線電頻率分配之規劃建議、頻率申請之審查及頻率之指配。 二、電波監測系統之規劃、建設及維運之監督管理。 三、電信編碼計畫之研訂及其指配之監督管理。 四、網域名稱及位址之監督管理。 五、無線電頻率及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通訊傳播資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電臺設立數目及地區分配有關頻率之規劃。 八、專用電信之監督管理。 九、其他通訊傳播資源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資源管理處掌理事項分別調整由資源技術處及地區監理處辦理,本條爰予刪除。
第九條 傳播營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事業設立之管理。 二、傳播事業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三、傳播事業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傳播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傳播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傳播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傳播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其他有關傳播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營運管理處之更名及職掌業務調整分工,將該處傳播事業監理事項移列為傳播營管處職掌,專責辦理傳播事業相關監理事項,爰增列本條。
第十條 技術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及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二、通訊傳播工程技術之評鑑及監督管理。 三、通訊傳播設備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設備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五、通訊傳播設備檢測實驗室與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六、資通技術安全認證、驗證體系之建置、監督及管制。 七、通訊傳播技術之監督、合作及交流。 八、其他通訊傳播工程技術相關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技術管理處掌理事項,併同資源管理處部分業務移列為資源技術處辦理,本條爰予刪除。
第十條 資源技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資源、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專用電信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二、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審查(驗)之規費收費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專用電信之技術規範及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四、通訊傳播與資通設備之檢測實驗室及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資通安全之管理系統、聯防及事件應變之監督管理。 六、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專用電信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七、無線電頻率分配之規劃建議、頻率申請之審查及頻率之指配。 八、電信編碼計畫研訂及其指配之監督管理。 九、網域名稱及位址、電波監測系統規劃及建設之監督管理。 十、通訊傳播資源及技術之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一、其他有關通訊傳播資源技術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整併原資源管理處及技術管理處掌理事項為十一款;其中因應電信法修正草案要求電信事業應實施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資通安全聯防及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監理及管理事項由本會主政,爰配合於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增列「資通設備」文字。
第十一條 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內容政策之研究及發展。 二、傳播內容規範及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傳播事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四、傳播節目及廣告之監督管理。 五、傳播內容涉及兒少、女性及弱勢權益之監督管理。 六、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之監督管理。 七、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國際傳播內容之交流合作。 九、與境外地區傳播內容之交流。 十、其他有關通訊傳播內容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傳播內容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播內容政策之調查、研究及發展。 二、傳播節目及廣告之監督管理。 三、傳播內容涉及兒童、少年保護及婦女權益之監督管理。 四、傳播內容分級之監督管理。 五、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國際傳播內容之交流合作。 七、與境外地區傳播內容之交流。 八、其他傳播內容監督管理相關事項。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均涉及傳播內容規範、標準之研訂,爰增訂第二款。 二、為強化媒體自律機制,增訂第三款,以促進業者加入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健全自律及問責機制。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八款款次配合上開修正,遞移為第四款至第十款。另考量數位匯流後,傳播內容可透過任何平台傳輸、取得,爰於第十款增列「通訊」文字,並依通案體例修正末款文字。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及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五、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九、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強制執行。 十、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 十一、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申訴案件涉及團體訴訟之協處。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法制事務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及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五、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九、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強制執行。 十、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 十一、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申訴案件涉及團體訴訟之協處。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法制業務相關事項。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四、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之編目立卷、檢調、應用、清理、銷燬及其庫房管理。 三、委員會議議事相關事項。 四、各項財物、勞務及工程採購之招標及決標。 五、技工、工友之僱用、調度、分配、管理考核及保險。 六、公務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考核。 七、本會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 八、國有公用財產之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報告及檢核。 九、物品之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十、辦公處所各公用建築之修繕維護、布置、清潔、能源節約及宿舍之管理。 十一、對於機關之危害、破壞、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及水災等之安全維護。 十二、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俸給、銓審之擬辦。 三、職員借調、兼職及聘僱人員之擬辦。 四、職員之人力規劃、人才儲備之擬辦。 五、職員考核、獎懲、考績、差勤管理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之擬辦。 七、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 八、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九、職員社團、文康及相關活動之擬議及籌辦。 十、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 十一、人事規章之擬訂及本室業務之研究發展。 十二、動員月會及參與建議制度等相關案件之擬辦。 十三、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 十四、本室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擬辦。 十五、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十六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現及處理檢舉。 四、政風興革之建議。 五、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 六、安全防護及公務機密之維護。 七、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理。 九、本室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擬辦。 十、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會議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單位及附屬單位預、決算之籌畫、研議、分析及編報。 二、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配、執行、控制及保留。 三、會計報表之審核、分析及編報。 四、績效報告之編製。 五、會計業務電腦化之研究策劃及推動實施。 六、會計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各項經費之簽核、收支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及各項帳務處理。 八、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各項採購案,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 九、各項經費核支程序之研究、建議、訂定及修正。 十、財產之購置、汰舊換新、報廢及變賣財物之帳務處理。 十一、本會主管通訊傳播財團法人預決算之會計。 十二、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會計。 十三、有關歲計、會計及內部查核事項。 十四、本室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擬辦。 十五、本會公務統計之辦理。 十六、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名稱修正為主計室,並移列為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三、無線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四、無線電波監測設備之維運。 五、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審驗及經營廠商之監督管理。 六、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七、違法及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八、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九、協辦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十、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十一、其他通訊傳播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 第十七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三、通訊傳播設備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人員證照之監督管理。 五、無線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 六、無線電波監測設備之維運。 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經營廠商之監督管理。 八、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及審驗之監督管理。 九、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十、違法及違規使用無線電頻率之偵測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十一、違法及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燬。 十二、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十三、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十四、兼辦本會輔助單位之相關業務。 十五、其他通訊傳播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
一、配合業務實際需要,款次整併為十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地區監理處協助辦理電信、有線電視、無線數位電視等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增訂第九款。
第十八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條未修正。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規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