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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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有關藥品優良製造指引(PIC/S: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之規定。但原料藥、醫用氣體於該指引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西藥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依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有關藥品優良製造指引(PIC/S: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之規定。但原料藥、醫用氣體於該指引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現行有關西藥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應符合PIC/S GMP之規定,實務管理上已涵蓋外銷專用之產品,為使語意明確,爰將含外銷專用之產品納入應符合PIC/S GMP之規範,以符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