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郁方
林郁方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正二
林正二
馬文君
馬文君
顏清標
顏清標
孫大千
孫大千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蕭美琴
蕭美琴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一、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