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忠信
許忠信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世嘉
林世嘉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劉建國
劉建國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債權人得彼此約定其債權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參與約定之債權人的債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一、公司債契約屬債權契約,依我國所採之債權平等及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人對於其受償順序之約定僅在約定之契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僅於相對人之間發生債權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等法律效果。 二、是故,原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公司債債權人之受償順序依上述債權契約平等原則,除法定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之外,應屬平等一致,又縱使當事人之間做成受償順序之相關約定,依上述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原則,亦僅於相關債權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非同於物權之絕對效力,對約定以外之第三人發生約定之效力。 三、綜上,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尚有疏漏,應補充該條文之主體為參與約定之相關債權人,以彌補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