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學聖
陳學聖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吳育仁
吳育仁
何欣純
何欣純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左列標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四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左列標準發給補償費: 一、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二、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三、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四、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 五、銷燬之物件,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之。 六、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不發給補償費。第一項各款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鑑於動物傳染病疫情發生時,為防止疫情擴散,防疫檢疫單位不得不施行全場撲殺措施,飼養主將蒙受巨大財產損失,目前國內未開辦家禽保險,而所採行之條例僅對於「疑似」感染之動物於檢驗確認前之撲殺或通報予以全額補助,一旦經檢驗確認,後續依法撲殺之整場禽畜,依法只能以評定價格之3/5補償,飼養主為保有利益,減少損失,主動申報意願不足,往往錯失防疫先機;另,參考美國、日本所施行之撲殺防疫辦法,都以「全額補貼」方式為之,爰修訂本條例,以提高飼養業者主動通報傳染病意願,減少後續整體社會成本付出。
第四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防治動物傳染病擴散,保障民眾肉品飲食安全,飼養業者、相關產業及各級政府應共同負擔防止疫情發生責任,並成立傳染病防治基金,基金規模及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成立動物傳染病防治基金,由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業者共同負擔,以支應各項動物傳染病防治及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