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佳龍
林佳龍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子孫(含養子女)。 派下員女系子孫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一、祭祀公業於本條例實施即已存在者,從其規約,無規約或未定規約者,基於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不應於法律上規定何種性別得為派下員。 二、女性既得以繼承派下員資格,亦保障其招贅之贅夫或收養之冠母性男子得為派下員。 三、女性既得以繼承派下員資格,即得以比照男性,無須派下現員書面或大會同意,故第三項以下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