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許忠信
許忠信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 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計次付費節目或付費頻道不得播送廣告。但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不在此限。 系統經營者應釋出部分廣告節目時段,免費提供經立案許可之非營利組織託播公益廣告。其播放時段、時間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 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計次付費節目或付費頻道不得播送廣告。但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不在此限。
一、為協助非營利組織運作推廣各項公益事務,傳達關懷弱勢與利他之善念,於本法第四十五條增列第五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應本於媒體公器的角色,善盡社會責任,釋出部分廣告時段,無償提供經立案許可之非營利事業組織託播公益廣告。業者不得藉故拒絕。 二、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