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尤美女
尤美女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許忠信
許忠信
潘孟安
潘孟安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一、本條第一項「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修正為「三人」;修增第二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鑒於自立法委員人數減半後,委員選區經營範圍擴大,選民服務案件日益增加,為求減輕擔任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委員主持會議負擔,並增加各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使加速熟悉立法院議事之運作,且配合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功能專業化之趨勢,應將召集委員之人數,從二人增為三人,來減輕擔任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委員主持會議負擔,且能提升各常設委員會專業性。 三、為求落實性別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之原則,於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相關規定後,須平衡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性別比例,以達到性別平等與消除性別歧視之目標,所以應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額的性別比例,且須符合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