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楊麗環
楊麗環
蔡錦隆
蔡錦隆
孔文吉
孔文吉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翁重鈞
翁重鈞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根德
陳根德
楊應雄
楊應雄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 一、家庭成員須預防接種。 二、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 三、因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 四、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 五、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五日准給薪資,二日不支薪,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明訂受僱者每年得請七日之家庭照顧假,並於法律中列舉家庭照顧假之事由,除原有之預防接重、發生嚴重疾病外,遇有天災須親自在家照顧或參與學校家長日時,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二、修正第二項。明訂全年七日之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應給予薪資,使民眾無須擔憂因請假影響經濟之收入。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第二項。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