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李貴敏
李貴敏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楊麗環
楊麗環
陳學聖
陳學聖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欣瑩
徐欣瑩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滄敏
林滄敏
楊應雄
楊應雄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家庭看護工如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發生行蹤不明之事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但尚必須經過六個月之等待期間;在此等待期間中,受看護者必須承受無法受到專業看護導致身體健康惡化之風險,家屬則必須放下原有之工作自行進行看護,或負擔聘僱本國籍看護工所需之龐大費用,不論何者,對人民權益皆有莫大之損害,是有關六個月之等待期間應予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