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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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之一 以下列舉攸關食品衛生安全、進口動植物及動物用藥等檢驗標準,及違反禁用內含物之罰則項目,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更為嚴謹之自治規則,不受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限制: 一、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二、含有腎上腺乙型接受體作用劑之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 一、為維護地方自治精神,防止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不分,並解決相關法令制定時效,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攸關食品衛生安全之檢驗標準,及違反禁用內含物之罰則相關項目,得訂定更為嚴謹之相關自治規則,不受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如文所示。 三、第三十條第二項為「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