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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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於接受徵集、召集期間,如基於性騷擾、性侵害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現行軍人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現實狀況往往遭受上級長官權勢施壓,或是息事寧人,造成有知情之證人隱忍不敢挺身出庭作證。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騷擾、性侵犯及霸凌等案件增長,爰提案增列「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於接受徵集、召集期間,如基於性騷擾、性侵害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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