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麗環
楊麗環
林正二
林正二
蔡錦隆
蔡錦隆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詹凱臣
詹凱臣
徐欣瑩
徐欣瑩
楊瓊瓔
楊瓊瓔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於接受徵集、召集期間,如基於性騷擾、性侵害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一、增列部分文字。 二、現行軍人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現實狀況往往遭受上級長官權勢施壓,或是息事寧人,造成有知情之證人隱忍不敢挺身出庭作證。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騷擾、性侵犯及霸凌等案件增長,爰提案增列「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於接受徵集、召集期間,如基於性騷擾、性侵害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