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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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鑒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於家中發生緊急照顧需求時,依法得請領五日不扣除俸給之家庭照顧假,相形之下,弱勢的勞工、受僱者反而沒有同等保障,甚不合理,實應儘速完成法規之訂修,以提升勞工權益,平衡工作與家庭。
二、此外,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亦不應僅止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才得申請照顧假,應納入流行疫情等突發狀況,如:衛生署公告重大傳染病(腸病毒、重大流感)發生,學校已公布停止上課時,亦應納入適用,較為妥適。
三、同時,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須家長親自照顧,受特殊教育子女及親屬,則應不受年齡之限制,於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時,納入適用範圍,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四、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五、原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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