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國正
林國正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廷升
王廷升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楊麗環
楊麗環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陳學聖
陳學聖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孫大千
孫大千
林鴻池
林鴻池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前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鑒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於家中發生緊急照顧需求時,依法得請領五日不扣除俸給之家庭照顧假,相形之下,弱勢的勞工、受僱者反而沒有同等保障,甚不合理,實應儘速完成法規之訂修,以提升勞工權益,平衡工作與家庭。 二、此外,勞工請領家庭照顧假,亦不應僅止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才得申請照顧假,應納入流行疫情等突發狀況,如:衛生署公告重大傳染病(腸病毒、重大流感)發生,學校已公布停止上課時,亦應納入適用,較為妥適。 三、同時,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須家長親自照顧,受特殊教育子女及親屬,則應不受年齡之限制,於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時,納入適用範圍,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四、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天然災害、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受特殊教育之親屬及子女,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五、原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