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潘孟安
潘孟安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柯建銘
柯建銘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正二
林正二
許忠信
許忠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一、建議刪除。 二、目前各地方政府都面臨縣(市)有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無行政效率與延宕地方發展及開發契機。 三、依據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地方政府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地方議會同意後,需再送行政院核准,已牴觸憲法與地方自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