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世嘉
林世嘉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潘孟安
潘孟安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言行傷害國家主權及形象者。 二、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三、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四、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五、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其餘款次配合修正。 二、鑑於退伍軍人支領終身俸,與國家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有其忠誠義務。為避免動員回役時對現任將領之領導統御產生衝擊並維護國家人民利益,爰將傷害國家主權與形象之言行納入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條件,俾利充實對退役軍士官不當言行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