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林世嘉
林世嘉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文彥
邱文彥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許忠信
許忠信
魏明谷
魏明谷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大法官、監察委員、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除已結婚者外,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 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第七條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前項以外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前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於完成信託後,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除已結婚者外,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 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基於社會大眾殷切期盼清廉政治,故第一項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對象範圍,增列「大法官、監察委員、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