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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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先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公開及聽證程序未執行,或因行政計畫之施行恐遭受不利益之人,得據以提出行政救濟。 利害關係人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 第一百六十四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應重視各方意見之匯集,一方面促使機關訂定正確且合理之計畫內容,一方面亦得提高人民對行政行為之可預測性及人民對計畫內容實現之信賴。
「行政計畫」之特質應在於行政之「計畫化」本身,即著眼於行政過程進行中人民利益之調和及機關權限之調整,方能對其作正確之理解。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行政計畫……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者,現階段各級行政機關多視為具文,顯少遵守。
依據大法官釋字156號意旨,「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對於行政計畫確定前,未行公開及聽證程序,或因行政計畫之施行恐遭受不利益之人,應予其得據以提出行政救濟之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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