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許忠信
許忠信
孫大千
孫大千
張嘉郡
張嘉郡
黃昭順
黃昭順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魏明谷
魏明谷
江啟臣
江啟臣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訂。 二、基於「不得公開揭露」定義不明,各檢調人員或告訴代理人等解讀各異,造成當事者被圍堵、公開批判、錯誤訊息影響相關人權益,甚至危及性命,建議修正第三項,明定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三、另增訂第五項,授權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資明確,且符合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