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欣瑩
徐欣瑩
呂學樟
呂學樟
徐耀昌
徐耀昌
紀國棟
紀國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陳超明
陳超明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李應元
李應元
蔣乃辛
蔣乃辛
謝國樑
謝國樑
林國正
林國正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昇
吳育昇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張慶忠
張慶忠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三點五者,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已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請求返還。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一、因應時代之變遷,約定利率應做合理之修訂。 二、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務人對於超過部分為給付者,依通說無法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對於債務人因不諳法律,或受債權人權勢所逼,致給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即有保護經濟弱勢不周之情形,況利息本為不勞所得,並無必要使債權人得以取得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爰修正條文後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