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者,行政機關應至遲於半年內公布施行日,逾期未公布者,法規自公布日半年期滿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新增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日期,若行政機關未依法公布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