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滄敏
林滄敏
黃昭順
黃昭順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王進士
王進士
張慶忠
張慶忠
楊應雄
楊應雄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國正
林國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岱樺
林岱樺
吳育昇
吳育昇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四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週末不予計入;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一、原規定每二日加徵百分之一,相當於年利率182.5%,擬修正為每四日加徵百分之一,且週末不予計入,則相當於年利率降低為61%,減輕民眾三分之二的負擔。 二、由放寬之上述日數計算,九十日內可達滯納金法定最高百分之十五的上限,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