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林佳龍
林佳龍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許忠信
許忠信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李鴻鈞
李鴻鈞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蔡正元
蔡正元
翁重鈞
翁重鈞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汽車添加燃料時依添加量按公告費率徵收。 汽車燃料費之公告費率、相關徵收事項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現行公路法二十七條汽車燃料費採取隨車徵收的方式,違反社會公平正義,背離「汙染者付費」精神,更無法鼓勵節約能源,本席等認為,為因應高油價時代來臨及全球暖化現象,將汽車燃料費改為「隨油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公平正義,並收鼓勵節約能源之效。並明定隨油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如第一項、第二項修正條文所示。 二、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修訂原交通部為交通及建設部。
第二十七條之一 前條規定之辦法,主管機關應於前條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 因前條修正使油價上漲致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困難者,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予以補助,補助期間於第一項規定之徵收辦法施行後五年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之改變,需行政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以資因應,特賦予主管機關本法修正後1年施行之緩衝時間,俾利施行之完善,爰增訂第一項如修正條文所示。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後,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之營運成本勢必增加,為避免高油價時代,因業者反映油價成本,導致物價齊漲的通貨膨脹情況惡化,並顧及民間交通事業營運困難,政府短期內應予補助。故授權交通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於新制實施五年內實行補助措施,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