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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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六、家庭照顧津貼。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之請領辦法及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台灣為亞熱帶地區海島國家,天然災害發生頻繁。若災害期間影響不大,地方政府在學童就學安全之考量下,通常會發布「上班停課」之命令,但卻造成「父母上班,孩子在家沒人照顧」之民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之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因此根據前法的規定,不論平時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都不得獨處,尤其是天然災害發生時,政府發布「上班停課」之命令,而家長仍須上班,屆時兒童獨自在家發生意外,政府必須負全部責任。為有效解決民怨,維護勞工權益,及讓勞工與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機制趨於平等一致,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保險法。
二、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於天然災害期間,雖也可請「家庭照顧假」,但屬無薪假,另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天然災害時雖可不出勤,同樣不發工資。但公務人員自九十一年起,一年可請七天家庭照顧假,其中五天可給薪,這對勞工而言是不公平的,有必要修法讓此一制度趨於平等。
三、勞委會99年度統計調查顯示,去年家庭照顧假使全台20.4萬名受雇勞工受惠,全台435萬男性受雇者中有2.8%請過家庭照顧假,374萬女性受雇者中有2.2%請過家庭照顧假。為落實照顧勞工權益,及考量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修法改為由就業保險給付家庭照顧津貼,讓受雇勞工於天然災害期間陪伴子女外,直系親屬發生重大疾病或事故,都能請領家庭照顧津貼。
四、家庭照顧假具有社會意涵,應由社會共同負擔。本席等建議由就業保險基金給付,如比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現階段就業保險已是雇主承擔,某個程度上企業已在支付;如果從就業保險支出,可以全部或部分給付。
五、少子化對國家長遠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政府應該多給民眾方便,打造出友善的環境,本席等研議將「天然災害照顧假」納入家庭照顧假中,營造友善的育兒環境,讓年輕父母願意生、養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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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三 家庭照顧津貼,以被保險人家庭照顧假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於被保險人家庭照顧期間,按日發給津貼,每年合計最長發給五天。 前項津貼,以照顧直系血親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家庭照顧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
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增訂本條文。
二、家庭照顧應以直系血親為限,其中十二歲以下兒童與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照顧應優先考量,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施行細則中明訂。
三、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不得同時請領,以避免重複申請,浪費社會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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