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謝國樑
謝國樑
黃偉哲
黃偉哲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滄敏
林滄敏
李慶華
李慶華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淑蕾
羅淑蕾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昇
吳育昇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玉欣
楊玉欣
王育敏
王育敏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組織及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定與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記帳業起源於民國50年代營業稅舊法時期,在規範營業人使用發票制度下,產生的專門協助中小企業記帳、編表、報稅的服務業。 二、民國75年實行新制營業稅法,此一重大稅制改革,萬眾矚目也是國際關注的焦點,政府下定勢在必成的決心,投入了龐大的資源,並破例動員全國記帳服務業者參與執行的任務,官民協力相輔相成,終於完成傲人的目標;又鑑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因此獲准自由結社在各縣市組織團體。 三、民國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記帳士法」,對於立法前已從事業務滿三年之既有執業者,本應納入一體適用,唯財政部於94年3月所訂「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卻將執行相同業務的人區分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與「記帳士」,二種身分的混淆,也形成二種公會的分爨,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相關公會並沒有強制入會的規範,對於業者的角色、理念、責任、義務猶如流離失所,政府既明訂記帳業屬專門職業之執業,自應有業必歸會之適用,且記帳士法第十九條亦明訂「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但對於執行相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卻無此規範。 四、基於發揮相關公會自治管理功能,給予專業自律及懲戒機制,以提昇服務品質及維護客戶權益,且有助於傳達法規資訊、政令宣導、政務執行等溝通橋樑之一致性及便利原則,建議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組織及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定與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