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林滄敏
林滄敏
李慶華
李慶華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昭順
黃昭順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黃偉哲
黃偉哲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麗環
楊麗環
謝國樑
謝國樑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昇
吳育昇
翁重鈞
翁重鈞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 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