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楊麗環
楊麗環
謝國樑
謝國樑
黃偉哲
黃偉哲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昇
吳育昇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慶華
李慶華
陳碧涵
陳碧涵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滄敏
林滄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鄭汝芬
鄭汝芬
丁守中
丁守中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二。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行政院應於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交通主管機關應於第二項施行後三個月內訂定辦法,對於因油價上漲致營運困難之運輸業者,予以紓困救濟。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明定隨油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二,如第一項修正條文所示。 二、賦予行政院本法修正後1年施行之緩衝時間,俾利本法修正後施行失之完善,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原條文其餘項次依序移列。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後,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之營運成本勢必增加,為避免高油價時代,因業者反映油價成本,導致物價齊漲的通貨膨脹情況惡化,並顧及民間交通事業營運困難,交通主管機關應於油價上漲致其營運困難時,實施紓困救濟措施,爰增訂第四項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