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孫大千
孫大千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鴻池
林鴻池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邱文彥
邱文彥
陳學聖
陳學聖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翁重鈞
翁重鈞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保險給付,經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檢具完整之書件資料申請後,保險人應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內發給;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規定須繳交滯納金,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保險人之給付遲延卻無法要求遲延利息,顯有不公,除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外,亦有違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精神。爰此,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精神,要求保險人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