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之定型化契約,如有爭議或訴訟時,就其主張未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一、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為增訂。 二、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係從企業經營者角度切入,該契約條款內容係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決定並大量印製使用,契約內容已被定型化,更容易存在對消費者不利的地方。雖然對於定型化契約之立法(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行政(74種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公告及其拘束力)、司法(於定型化契約有關之司法爭議以有利於消費者作解釋判決)規制上,近十幾年來政府相關部門對於消費者保護實已盡相當之努力。然實務上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最大之疏漏,並非現行實體法上之保障不足,而係於定型化契約爭議發生後,消費者往往無法舉證證明企業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而主張對其有利的權益,如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實體法之保護變成具文。 三、本席等認為,除本法已有諸多對於定型契約條款內容效力之實體規制外,於程序法上亦應對企業經營者課予其於締約過程未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舉證責任,期能實踐本法對消費者保障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