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段宜康
段宜康
林佳龍
林佳龍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兵役狀況,作為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
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實際需要,針對性別條件設限之規定,並另訂考試院不得以應考人之各種外在條件作為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