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應訂於投票當月之雙數週週六舉行;投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第六十六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一、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增列第一項條文。 二、過去之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行政裁量方式訂定,且每次投票時間不一定相同(如2009年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延長一個小時),此對於中選會執行選務之公正性亦有所傷害,為增進中選會辦理選務之權威性及公正性,特將投票日及投票時間明訂於法律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