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吳宜臻
吳宜臻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投票當月之雙數週週六舉行;投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第六十二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一、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增列第一項條文。 二、過去之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行政裁量方式訂定,且每次投票時間不一定相同(如2009年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延長一個小時),此對於中選會執行選務之公正性亦有所傷害,為增進中選會辦理選務之權威性及公正性,特將投票日及投票時間明訂於法律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