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蔡其昌
蔡其昌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翁重鈞
翁重鈞
許忠信
許忠信
魏明谷
魏明谷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正二
林正二
盧嘉辰
盧嘉辰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明溱
林明溱
楊應雄
楊應雄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致,如需補充醫學名詞,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一、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 二、查醫院為病人所開具診斷書所記「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之病名不一致,例如診斷書記載「心肺衰竭」,但保險病名則為「肺癌」,明明是因肺癌而死,但診斷書不記載肺癌,而是記載「心肺衰竭」,以致病人或家屬持診斷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因而必須對簿公堂,調閱病歷,折騰各方。 三、因此,應明定醫院所開病人診斷書,如病人係為申請保險理賠證明者,其記載之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致,如有需要補充醫學上之名詞,另以加註方式為之。列如:肺癌(因肺癌致心肺衰竭)死亡。如此,始可避免醫院(醫師)、病人(家屬)、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也避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