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七條之一 (特定散裝食品之標示)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售者,得就其販售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之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其限制之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十七條之一 (特定散裝食品之標示)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二、增訂餐廳等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之特定食品原產地標示之法源依據。
三、強化餐廳賣場等所有販售牛肉品及業者應標示肉品原產地的訊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