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淑蕾
羅淑蕾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明溱
林明溱
楊麗環
楊麗環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李鴻鈞
李鴻鈞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昇
吳育昇
王進士
王進士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李貴敏
李貴敏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特定散裝食品之標示)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售者,得就其販售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之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其限制之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七條之一 (特定散裝食品之標示)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 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二、增訂餐廳等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之特定食品原產地標示之法源依據。 三、強化餐廳賣場等所有販售牛肉品及業者應標示肉品原產地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