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田秋堇
田秋堇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薛凌
薛凌
吳宜臻
吳宜臻
魏明谷
魏明谷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 第五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一、增修本條第二項「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