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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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 | 第五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
一、增修本條第二項「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
二、為兼顧偏遠及特殊地區學童之受教育機會,並減輕地方政府於發展小型學校永續發展之財政負擔,地方政府得提出相關永續發展之特色計畫,相關經費則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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