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佳龍
林佳龍
翁重鈞
翁重鈞
林世嘉
林世嘉
孔文吉
孔文吉
薛凌
薛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二、有線廣播電視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三、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 四、系統經營者與頻道共應者機節目使用費用及其他爭議之調處。 五、系統經營者間爭議之調處。 六、訂定收視收費標準。 七、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二、有線廣播電視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 三、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 四、系統經營者與頻道共應者機節目使用費用及其他爭議之調處。 五、系統經營者間爭議之調處。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
新增中央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訂定收視收費標準之任務。
第五十一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第五十一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刪除地方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訂定收視收費標準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