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岱樺
林岱樺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徐欣瑩
徐欣瑩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林佳龍
林佳龍
盧嘉辰
盧嘉辰
翁重鈞
翁重鈞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昇
吳育昇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一、竊盜案件頻傳,近三年竊盜案件雖有下降,由九十七年的二十萬餘件下降至九十九年的十四萬餘件,破獲率卻未見提升,以普通竊盜案為例,近三年破獲率竟均未達五成,汽車竊盜案也未達七成。 二、易銷贓行業如當鋪、舊貨業等的營業家數逐年增加,也增加了銷贓的管道,影響破案的難度,實有必要將現行罰則加重,以有效嚇阻銷贓行為,並進一步阻止竊盜案件的發生。 三、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將收受贓物者、與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之罰金提高至五萬、十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