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耀昌
徐耀昌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正二
林正二
姚文智
姚文智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歐珀
陳歐珀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蔡其昌
蔡其昌
鄭汝芬
鄭汝芬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魏明谷
魏明谷
馬文君
馬文君
張嘉郡
張嘉郡
林佳龍
林佳龍
林明溱
林明溱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翁重鈞
翁重鈞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之一 (各項給付與調整機制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一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五十四條一 (各項給付與調整機制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0年10月至101年1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統計資料,足證近年來每年物價明顯上漲。 三、為使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條所列各項給付金額,並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一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之立法意旨。